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 詹韙任 送達代收人 陳倍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貳拾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