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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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6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許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許雁和 於民國109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3日止累計138,374元正未給付,其中132,976元為本金;4,10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雁和於民國109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3日止累計216,859元正未給付,其中211,229元為本金;4,637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67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2976元許雁和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11229元許雁和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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