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旻駿指定辯護人林冠儒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高旻駿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旻駿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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