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井親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詹桂玉 原告永順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 被告 鍾詔琳
羅仕錩晟義企業社即 鍾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3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鍾詔琳被訴贓物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莊仁杰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