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憲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五六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 鍾應賢 ,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甲○○。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