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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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39號聲請人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黄永志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黃勇志 」之記載,應更正為「彰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黃永志 」。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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