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 林志盈
林振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被告 林木水
林伯經 林陳甘 何林寶珠 (即 林木盛 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台銀 被告 張宗賢 (即林木盛之再轉繼承人)
張麗琴 (即林木盛之再轉繼承人)
張麗霞 (即林木盛之再轉繼承人)
張麗環 (即林木盛之再轉繼承人)
林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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