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48號聲請人 李阿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於附表二所示各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各該支票記載分別載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各該支票記載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一:100年度司催字第5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定緯汽車保養所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0,000元│0000000│100年8月1日│││政修│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2│定緯汽車保養所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0,000元│0000000│100年10月1日│││政修│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3│定緯汽車保養所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0,000元│0000000│100年12月1日│││政修│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4│定緯汽車保養所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0,000元│0000000│101年2月1日│││政修│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支票附表二:100年度司催字第5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定緯汽車保養所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0,000元│0000000│101年4月1日│││政修│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2│定緯汽車保養所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0,000元│0000000│101年6月1日│││政修│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