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章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甲○○(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前經報奉主管機關即金門縣政府於77年3月4日(77)撫民字第2081號函設立許可,並經本院登記處於92年2月7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執用,依法登記在案。因前登記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內容尚欠周全,有礙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目的之維持及管理,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記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對照表、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公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金門吳氏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金門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事務所設於│本會以金門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事務所設於│○○○鎮○○路○段○○○號。○○○鎮○○路○○○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