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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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告上華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采莉 訴訟代理人 翁敬忠 (無委任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仙洲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