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鄭子文
賴美玲 胡峮榕 鄭煒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佩潔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054,8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54,89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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