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購買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許秀雄
許登順 許瓊方許桂枝許秋香 盧許素精 許耀郎 許羅綢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源興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購買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340元(以原告欲購買被告土地之價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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