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48號聲請人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源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28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