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裕達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 律師
劉韋廷 律師 方怡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2年度訴字第267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被告陳裕達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