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勁龍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勁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勁龍因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15日確定。⑶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772號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15日確定。⑶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772號判決確定,而於95年9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程勁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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