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梁玉峯 被告 林祐達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陳報宜蘭縣○○鄉○○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巷○○號13樓之11)之市場交易價值,並提出相關市場交易價值證明文件,暨該建物之最近年度房屋稅籍登記資料。
二、原告依信託法律關係訴請塗銷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因信託登記所為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登記為被告所有,此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信託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計算,亦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4萬725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200元×面積2923.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157815,元以下4捨5入)」,再加上「宜蘭縣○○鄉○○段○○○○號建物之市場交易價值」為計算。因此,原告應自行計算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總額究為若干?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