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2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