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一四二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洪琡惠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142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查詢明細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竹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