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蔡世銓 訴訟代理人 蔡慶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長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長堤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時到庭 陳明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