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81號聲請人 周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靖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