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欣怡
馮輝詮 被告 王泓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6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欣怡、馮輝詮對被告王泓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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