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5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仁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15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
10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年4月17日17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4時50分許,因行跡可疑,為警在新北市○○區○○路○○巷口盤檢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70公克),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同此結論)。
三、本案公訴人係認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而於102年
6月28日作成起訴書,而對被告提起公訴,同年7月24日繫屬於本院,有起訴書及蓋有本院102年7月24日收狀戳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送卷宗函各1份附卷可稽。然查被告早在檢察官作成上開起訴書前之102年5月9日即已死亡乙節,則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被告既係於「「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前死亡,揆諸上開說明,起訴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李俊彥法官楊明佳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