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皓選任辯護人吳政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政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罪嫌重大,且係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令被告參與本案近3個月,之後又另參與其他詐騙機房,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乃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7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06年11月3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稱欲至叔叔之麵店工作協助家計云云,辯護人則陳稱:被告自行離開詐欺機房,足見無反覆實施之虞云云。然本件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工細密,長時間反覆實施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謝政皓雖自行離開本案之機房,但據其於羈押中警方借提時之陳述,其在參與本案機房之前就是在做詐欺,因為賺不到錢,所以才參與本案機房,離開本案機房後回來臺中,於4月份經朋友介紹又進入另一個機房,是被告謝政皓自始至終一直在從事詐騙行為,雖然離開本案機房,也不是金盆洗手另尋正當職業,而是改投其他機房,更可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由其犯罪歷程觀察,實難認為停止羈押後無再犯之風險。另被告謝政皓係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本件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度不輕,更增逃亡之風險。且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罪嫌,係以假戀愛真詐財為手法,干擾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社會大眾間之互信基礎,危害社會治安非輕,被告詐騙被害人 楊紅 得逞,被害人楊紅損失財物超過新臺幣千萬元以上,造成損害巨大,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延長羈押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至被告所稱需協助家計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述,仍未能影響其等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7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