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9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家旭┌──────────────────────────────────────────────────┐│附表:股票96年度催字第6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精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