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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