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汪義勇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返還租金,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