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彥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婷因遺棄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彥婷因犯遺棄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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