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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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瑞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天福 原告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福龍 原告 劉伯元 即宏鎧電器行前列瑞榮營造有限公司、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劉伯元即宏鎧電器行共同被告藝堂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7,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