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50號原告 徐百慧 被告 廖聖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 許峻嘉 、 林禹辰 、 吳牧辰 、 張家政 、 莊雯菱 、 蘇志輝 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