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58號原告 林志鴻 上列原告因檢舉獎金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農訴字第112072174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代表人: 邱垂章 (署長)。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