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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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品璇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代理人 賴忠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蕭輔弼 相對人即債權人尚允當鋪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並預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之有價證券費用1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繳納,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忻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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