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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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一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萬陸仟 玖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台幣參拾玖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元││├────────┼─────────────┼──────────────┤│第一審送達費│玖佰捌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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