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99號原告 王賴碧霞 被告 王明停 (已歿)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13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一案,因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死亡,而經本院於105年11月11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