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蔡淑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淑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3,812元,及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淑姿於民國102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8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04月30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5%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5年07月30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表3.利率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