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美羽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耒易峸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機車兩輛、郵政存款餘額新台幣17元;另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又就債務人所陳報清算財團,其中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車齡逾22年,應無殘值,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另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車齡3年,乃專為身障人士改裝之用,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亦不予變價。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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