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8號聲請人 藍士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享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8號聲請人 藍士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享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