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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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佑任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0274號、107年度偵字第6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一○七年度審訴字第八九八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佑任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8年2月13日以
107年度審訴字第89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薛博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