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小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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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許秉程
被   告  奚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27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均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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