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4號原告甲○○被告乙○○○○○代表人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南市行救字第098265579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