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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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克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柒日上午玖時參拾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12號詐欺案件,原訂於108年9月30日上午9時37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