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95號聲請人 陳燕鳳 相對人 王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票(票號:TH0000000)所記載之到期日為民國103年2月30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3年2月28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99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提示日)│││├──┼───────┼─────────┼───────┼──────────┼────────┼──┤│001│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TH0000000││├──┼───────┼─────────┼───────┼──────────┼────────┼──┤│002│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1月30日│103年1月30日│TH0000000││├──┼───────┼─────────┼───────┼──────────┼────────┼──┤│003│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2月28日│103年2月28日│TH0000000││├──┼───────┼─────────┼───────┼──────────┼────────┼──┤│004│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3月30日│103年3月30日│TH0000000││├──┼───────┼─────────┼───────┼──────────┼────────┼──┤│005│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TH0000000││├──┼───────┼─────────┼───────┼──────────┼────────┼──┤│006│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TH0000000││├──┼───────┼─────────┼───────┼──────────┼────────┼──┤│007│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30日│TH0000000││├──┼───────┼─────────┼───────┼──────────┼────────┼──┤│008│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7月30日│103年7月30日│TH0000000││├──┼───────┼─────────┼───────┼──────────┼────────┼──┤│009│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8月30日│103年8月30日│TH0000000││├──┼───────┼─────────┼───────┼──────────┼────────┼──┤│010│102年9月11日│50,000元│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