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事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76號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 馬巨卿

黃明山

蔡文雯

曾鴻玉

蔡嘉興

吳素珍

吳春蘭

陳文通

陳吳麗珠

陳姿妤

陳炫合

吳宜玲

田梅沁

田琳沁

蔡麗雪

凌若羚

梁春蘭

蔡陳月霞

施雪娥

鄭依萍

潘自誠

楊雅玲

陳文通

徐瑞琳

唐士昭

林茂昌

沈漢昌

李田榮

吳秀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聲明異議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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