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37號原告 游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容 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請求酌定親權部分)。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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