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 蔡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屆滿(因末日
107年2月24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
┌────────────────────────┐│發行公司: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股票種類│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普通股│086-ND-0000000-0│1│1,000│├──┼────┼────────┼──┼────┤│0002│普通股│086-ND-0000000-0│1│1,000│├──┼────┼────────┼──┼────┤│0003│普通股│086-ND-0000000-0│1│1,000│├──┼────┼────────┼──┼────┤│0004│普通股│086-ND-0000000-0│1│1,000│├──┼────┼────────┼──┼────┤│0005│普通股│086-ND-0000000-0│1│1,000│├──┼────┼────────┼──┼────┤│0006│普通股│086-ND-0000000-0│1│1,000│├──┼────┼────────┼──┼────┤│0007│普通股│087-NX-0000000-0│1│200│├──┼────┼────────┼──┼────┤│0008│普通股│087-NX-0000000-0│1│100│├──┴────┴────────┴──┴────┤│共計8張,6,3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