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8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護順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636號),於民國100年2月8日收受判決,在同年月21日(星期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3月14日(星期一)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