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代 理 人 楊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金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1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