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甲○○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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