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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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927號聲明人 簡木清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簡 謝玉珠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簡謝玉珠 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繼承權拋棄書上補簽章。
(二)上開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同。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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