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96年度竹簡字第1411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189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3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附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即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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