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張福太 被告 張阿寅
張福龍 張炎上 張福順 張清池 張榮和 張榮法 張慶成 張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8,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37,738元【計算式:75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1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原告應有部分)=1,337,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彥汝